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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损失”要求严 证据不足不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14 10:17:39


    陈某驾驶其所属公司负责维修服务的小轿车与杜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以及摩托车上的乘客小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小丽将陈某与其所属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与此同时,被告提起反诉主张营运损失。2014年12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陈某是一家汽配城的员工,2014年6月他驾驶公司的小轿车办理公司业务,在市区与杜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以及乘车人杜某的朋友小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小丽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先后拿出了8000元的医疗费。后经鉴定,杜某构成八级伤残,小丽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杜某负同等责任,小丽无责任。

    索要后续费用无果的情况下杜某、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反诉原告陈某所属公司向反诉被告杜某提起反诉,认为反诉被告杜某逆向行驶,与反诉原告的服务车相撞,将该车右前方撞坏。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车辆损失和因被扣押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驾驶其所属公司的小轿车与原告杜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带乘车人原告潘某相撞,造成杜某、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杜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无责任, 原告杜某和被告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是被告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其在执行职务行为,故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被告陈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反诉人提供的证据“业务通知单”并不能合法有效的证明事故车辆为营运车辆,也不能证明车辆营运损失的标准,故反诉人要求车辆的营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雨    

文章出处:长村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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