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疑罪从无、从轻问题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对疑罪案件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疑罪从轻则是疑罪从无派生出来的。关于疑罪从无的问题,是2006年以前的一段时间内司法界备加推崇的一个命题,典型的例子就是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地反复研讨“辛普森案件”。辛普森是美国的一名著名橄榄球队员,94年6月被控谋杀其妻,先后经过474天的审判,于95年10月3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辛普森案件当时被称为“世纪审判”。今年9月16日晚,辛普森又因涉嫌抢劫等六项重罪被警方逮捕,该案对美国司法界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2006年中政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罗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研讨班上明确提出:“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罗干同志强调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悬疑案件,是否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我们绕不过对证据的认定这一关,必须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尽管我们目前还没有证据法,但是,通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司法实务,大多数人认同的证据认定规则还是有的,除了法定的证据“三性”以外,其它的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即(一)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二)历史档案、经过公证的书证大于其它书证;(三)多证大于孤证,孤证不能立案;(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大于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必须与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相印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当事人自己提供的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大于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按照上述认证规则,只要审判人员认真操做,基本上可以解决案件悬疑问题。举例说明,(一)疑罪从无。2001年我们审理的张百录包庇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张百录偷撕派出所户口底册,向侦察机关提供某案被告人虚假的年龄证明,致使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被放纵。其主要证据就是该派出所的户籍民警指证,有一天张百录到派出所后,趁其中间出去办事离开办公室的机会,怀疑张百录将户口底册撕掉,至于具体什么时候撕的,怎么撕的都说不清楚。庭审中,该民警又说他曾到过张百录家,在张的抽屉中见到过被撕的户口底册,但与张百录质证时,该民警既说不出张百录家住在村里什么位置,也说不出张百录家是什么样的房子,大门朝向等。同时,张百录又质问该民警,你当时即然看到了户口底册,为什么还不当场拿走,该民警说,忘了。该案只有这么一个人证,证言又漏洞百出,毫无封闭、完整,排它性可言,显然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定罪原则。因此,经庭审后,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依法做出了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中院维持原判。(二)疑罪从轻。分为“两罪存疑取其轻”和“多罪存疑取其轻”。疑罪从轻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应按何罪判决悬疑。2006年我们审理的朱红力盗窃、寻衅滋事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红力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持棍将受害人打死,还无故持棍殴打过其他人,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指控朱红力将被害人打死的证据就是朱红力同伙的供词,但朱红力对此矢口否认,其同伙取保候审后在逃,庭审中无法予以质证。因此,认定朱红力在行窃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死的证据不足。况且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就做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指控,既认定朱红力打死了受害人,但又不按故意伤害罪指控,而是按寻衅滋事罪指控,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重法优于轻法,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因此,经庭审后,我们按照两罪存疑取其轻的原则,认定了朱红力盗窃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而对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四,关于法官个性品质对量刑的影响问题
有人说,法官这个职业是一副“黄金打造的枷锁”,看起来耀眼辉煌,实则是一个危险系数很高、自由度很低的职业。他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具备职业的理念,社会的良知和正值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日常工作中要谨言慎行,一举一动都要谨遵法律,中规中矩,在用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同时,也要注重用法律程序保护法官自己,否则,就有可能上演人生悲剧。特别是在刑事量刑过程中,更要秉承依法办案的宗旨,并具有对案件深邃的思考和洞察力,对证据缜密的分析和符合逻辑的判断力,理性战胜乖张,公心战胜诱惑,战胜心猿意马,杜绝公权力的行使个性化、私有化。同时量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量刑质量的高低,与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办案经验、心里素质、思维方式,甚至职业道德品质等因素有关。刑事执法贵在严格依法办事,法定的刑事政策必须一体遵守,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刑罚法定化,同罪必须同判,对被告人的判决只有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的不同,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出现差异,而不允许因法官的个性品质不同而出现差异。一句话,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彰显的只能是法律的固有本色,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好恶和个性的张扬,任何违背量刑法则的行为都无疑是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挑衅,都是一种对自己对法律极不负责的玩火行为。因此,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在复杂的量刑过程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恪尽职守、刻苦学习、善于总结,一日三省乎己,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并在实践中不断增长自己的才干,不断提高驾驭复杂案件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不断改进量刑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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