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名农村的中学生被一辆出租车撞成一级伤残,出租车司机一看伤者病情严重,外出务工,一去不返。出租车公司和伤者的父母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受害人十余万元,此后永不再究。可是,十几万元对于一个正在治疗中的重伤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受害者的父母于是提出了撤销原赔偿协议、要求出租车司机补充赔偿的民事诉讼。本以为,他们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自愿的行为,受害人父母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可是在法庭上,我了解了这份协议的由来:一方面是家境的贫寒,亲戚朋友借遍,然后母亲在村里挨家挨户磕头,求得并不富裕的乡亲们的资助;一方面是拖欠医院几万元的治疗费,医生预测的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缺口;同时,肇事人外逃他乡,出租车公司又扬言如果不答应调解,一分钱都不给。“当时只要有钱给孩子继续用上药,要我的头我也给,油锅里的钱我也敢伸手抓呀!” 这母子深情,让我的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我不觉得这是法官的失态,如果连这至真至深的人间真情都不能打动你,法官岂不成了冷血动物?
但是,我不能凭感情用事,我必须找到支持受害人请求的法律依据。受害人母亲所说的被胁迫达成协议实在是没有证据证明,如果依据她的这个思路,其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受害人获得的十几万元的赔偿与其仍然需要的大量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其他损失相比实在是相距甚远。于是,我从显失公平的角度阐述了原告请求的正确性,并判决被告继续支付二十余万元的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法官不是不能有情,而是不能有私情。“任法去私”、“立公弃私”弃的只是私情。法和情不但不矛盾,反而是统一的。一部良好的法律、一个优秀的司法者将维护人类美好的感情作为自己的一项任务。如此,法才能服众,才能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相契合。法官的判决,只有同时做到了“合乎法律、合乎人情”,才真正做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司法为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由此来说,感情丰富的人当法官,并非选错了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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