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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生盗顾客 懵懂无知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14 15:53:15


    洗浴中心服务生刘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顾客现金、银行卡等财物。12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临颍县人,案发前在许昌县某洗浴中心当服务生。2011年9月20日13时许,刘某值班时私自打开洗浴中心三楼周某所住的房间,将周某的现金2150元、身份证、农行卡及加油卡各1张盗走。后刘某将周某的身份证、农行卡及加油卡毁坏并丢弃。

    当天15时许,周某发现被盗,打电话报了警,并告知洗浴中心。警方通过调取洗浴中心监控录像,锁定了疑犯刘某并将其抓获。

    后经调解,刘某的亲属赔偿周某各项损失2800元。周某要求不再追究刘某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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