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既然报过警了就赶紧走吧,不然有人来了就该打你了。”路人看到苏某驾车撞死一人后及时报了警,便劝苏某离开。苏某没有听从路人的劝说,依然坚守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置。后来,苏某被死者亲属打了一顿,但其正确处理事故的态度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12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1年8月30 日18时许,许昌县河街乡今年47岁的苏某驾驶一辆自卸货车沿许禹公路北侧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县灵井镇某村路口时,孙某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突然从路的北边冲出,要横过公路到路南边。苏某看到三轮车后急忙按喇叭、踩刹车,并快速向左打转方向,欲向路南靠拢。这时,苏某又发现路南边的路口走出来两个人,他无奈之下踩死了货车的刹车,但货车还是惯性地朝前冲去,货车前轮掉进路南边的土里,货车车尾向前甩出,撞击孙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孙某摔倒在地当场身亡。
苏某下车后,立即拨打110和120,并保护了事故现场。路南边走过的两个人曾劝苏某说:“你既然报过警了就赶紧走吧,不然有人来了就该打你了”。苏某没有接受两人的劝说,依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方处置。不一会儿,孙某的多名亲属闻讯赶来,二话不说,将苏某痛打一顿……
经鉴定,孙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苏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案发后系苏某主动拔打的报警电话。
后经调解,苏某与孙某的亲属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孙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苏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