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去许昌县某浴池洗澡时将电动车停放在浴池划定的停车场内丢失,但浴池却以没有收取停车费、不属浴池服务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刘某便将浴池诉至法院。12月14日,许昌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许昌县某浴池赔偿原告刘某2160元。
2011年9月24日19时许,刘某骑一辆电动车到许昌县某浴池洗澡,他将电动车停放在浴池划定的停车场,并将车锁好后进入浴池洗澡。21时许,刘某洗完澡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立即告知浴池工作人员,并要求其赔偿。但浴池以没有收取停车费、不属浴池服务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刘某一纸诉状将许昌县某浴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损失216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的停车场是被告无偿提供给洗浴人员停放车辆的;洗浴人员与被告仅存在洗浴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车辆被盗不属原、被告间的合同服务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丢失的损失,无事实依据。
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未收取原告停车费,但被告向原告提供免费的停车服务客观上是一种营销策略,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该行为是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被告却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原告车辆被盗,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