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女孩岳某与同城20多岁男青年陈某网恋一个多月后便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岳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2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岳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通过网聊认识,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在热恋一个多月后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婚前必要的了解以及对婚后所要面对的生活的心理准备,婚后不久两人便因柴米油盐等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再加上双方各自赌气、不常沟通,又使矛盾不断加深,并由此引发了随后日子里两人的互相指责,原告时常指责被告脾气暴躁,常常为小事责骂自己,甚至动手打她。而被告则经常指责原告不会操持家务、不关心他,不顾及他做男人的尊严和感受,多次在朋友面前揭他的短,且原告管钱太紧,让他和朋友一块玩时总是囊中羞涩,丢尽了面子……今年4月份,原告又因琐事再次与被告发生争执后愤而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在被告道歉、认错并写下保证书后回到家中。两人和好没多久,双方又因给被告表哥的儿子吃喜面随份子之事发生了争执,原告一怒之下便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在婚后漫长的夫妻生活中,如果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但双方若能自我检讨、互相反省、换位思考,许多不愉快就会过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和界限,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有力证据,且结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双方的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