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您的解释,我和刘某确实没感情了,我同意离婚。”12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张某(女)在调解协议书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与原告刘某和平分手。
刘某与张某两人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结婚初期夫妇两人相敬如宾、幸福甜蜜。2008年3月,为补贴家用,两人分别到不同的两个城市打工,后因听信传言,两人相互怀疑对方出轨,并由此引发夫妇之间的多次争吵。自2009年3月至今,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今年1月22日,经双方亲友的反复劝说无效后,刘某和张某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儿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都做了明确约定,并约定春节过后就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今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催促张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张某却要求刘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费5万元,并坚称不赔偿就不离婚。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妥善解决原、被告间的矛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宣讲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告知被告,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处理,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不能举证证实原告存在违犯婚姻法有关规定,其要求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费依法无据。最终,在法官的细心调解和劝说下,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友好地分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