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缘无故打骂村干部 被认定故意伤害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20 09:56:10


    张江(化名)酒后无缘无故辱骂本村村主任张栋(化名),并持铁锨将张栋头部砍致轻伤。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江犯寻衅滋事罪公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张江的罪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江管制2年。

    2011年3月27日16时许,许昌县某村今年43岁的张江从外面喝过酒后回家,他走到本村村民赵龙门口时,见村主任张栋与赵龙等人聊天,便走到几人旁边,破口大骂道:“村干部算*!村干部都是**!”因在场的几人中只有张栋是村干部,张栋听到骂声后质问张江为何骂他?张江跑到赵龙家中,随手拿起一把铁锨,边朝张栋头上、身上乱拍,边骂张栋“从中作梗,使他家宅基地上报很长时间也没批下来”。张栋一边与张江解释“他家的宅基地审理手续早已和同村的其他村民的审批手续一并报到乡里,现在都没有批下来,不能骂他从中使坏了”,一边与张江抢夺铁锨,两人由此引发厮打。厮打中,张江用铁锨将张栋头部砍伤。后两人被赵龙等人劝拉开,张栋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张栋所受损伤为轻伤。2011年3月28日,张江被抓获并刑拘。

    案发后,张栋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后,许昌县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