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意搭乘好友,不料却发生意外致使好友轻伤,肇事司机是否需要为自己顺便搭载他人的行为买单呢?12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搭“顺风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庭审中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王诚(化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告王宏(化名)则自愿放弃了其他赔偿请求。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因此案反目的昔日同村好友和好如初。
2011年3月10日19时许,王诚骑摩托车回家时,恰好遇见步行回家的王宏,王诚主动提出搭载王宏回家。两人有说有笑地行驶至一公交车站牌附近时,因王诚注意力不集中,再加上天色已晚,摩托车撞住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尾部,两人连同摩托车一块摔倒,并不同程度受伤。经依法认定,王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宏治愈出院后,向王诚索要他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5000余元医疗费时,王诚以自己是好心免费搭乘王宏为由不愿为王宏的损失买单。多次协商无果,王宏便将王诚诉至许昌县法院。
1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解释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被告王诚,原告王宏虽是无偿搭乘其车辆,双方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他作为驾驶员,负有保护原告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官又劝说原告王宏,他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员应集中注意驾驶的情况下,仍与被告聊天,因此他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被告出于善意义务搭乘他,被告也在该事故中受伤,由此启发原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酌情适当降低被告的赔偿费用。后经承办法官因势利导、情理结合的劝说,原被告双方摒弃前嫌,互相抢着认错,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