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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未兑现 发妻维权到法院

  发布时间:2011-12-21 10:26:02


    李某为了能够顺利与韩某(女)离婚,便同意韩某提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她经济补偿3.5万元的要求,两人达成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韩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2011年12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韩某经济补偿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韩某、李某二人于2002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不能共同生活,于 2010年4月17日在许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于离婚生效后1年内支付原告3.5万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但李某在约定的期间内分文未付。多次索要无果,韩某以李某未履行生效协议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经济补偿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当时为了能够顺利与原告离婚,便委曲求全同意了原告的要求,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协议中“李某于离婚生效后1年内支付原告3.5万元现金作为经济补偿”的约定,被告李某应予履行。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借此案告诉大家,离婚协议书作为协议离婚时的必要材料,在签订之时已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不要为能顺利离婚,便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以为然。如同本案一样,如果协议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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