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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车主领走理赔款 肇事司机追要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22 09:34:36


    马某将购买的出租车承包给王某,孙某受雇于王某在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了受害方全部赔偿款,马某领了该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后孙某和马某因该事故的保险理赔款应该归谁争论无果,孙某便将马某告上法庭。12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险理赔款返还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返还孙某保险理赔款7136元及相应利息。

    为营运赚钱马某自购出租车一辆,将该车入户在许昌某运输公司名下,且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2010年4月,马某将该车承包给王某。后,王某雇佣孙某为其开出租车。2010年11月,孙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韩某撞伤。事发后,孙某与韩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韩某9500元赔偿款。2011年3月,马某以该出租车车主的身份从保险公司将因该起交通事故所赔付的7136元保险理赔款领出后据为己有。孙某已向受害人支付过事故赔偿款,觉得该笔赔偿款应该属于自己,而马某以该笔保险理赔款应该归属于车主为由拒不返还。多次索要无果,孙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马某返还该笔保险理赔款7136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保险理赔款旨在对事故当事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的救济与弥补。原告孙某驾驶被告马某出租给王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是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赔付,且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故被告马某在从保险公司领取7136元事故理赔款后,应当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孙某。因此,

    对原告孙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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