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骑摩托车闲逛时,李某见孙某(女)穿着时尚且独自一人骑车回家时顿生贪念,便尾随孙某到无人路段时实施了抢夺,并把抢夺来的一部手机放心地交给父亲使用。孰料,这部手机具有特殊的防盗功能,其父亲刚用该手机一分多钟孙某便收到了使用人的号码信息。后警方据此信息顺藤摸瓜,很快便将李某抓获。12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无号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7月2号22时许,现年21岁的许昌县某居委会无业人员李某在许昌市区闲逛后骑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当其走到瑞贝卡大道一十字路口时,看到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的孙某左肩上挎了一个女士挎包,且孙某穿着时尚又一人单独骑车,李某觉得孙某的挎包里一定有值钱的东西,便骑摩托车远远地跟在孙某后面。沿该路口自北向南尾随孙某走了2公里多的路程后,李某发现孙某下了大路拐进了一条小路。想到这条小路路灯昏暗,晚上车辆、行人比较少,李某便决定在此处动手。他加大油门快速追上孙某,左手扶住摩托车车把,伸出右手猛拽孙某的挎包带。孙某猝不及防,挎包被抢夺走,她本人和电动车也被李某拽倒摔在地上。
李某得手后快速逃到本村附近一无人处,打开挎包发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A品牌直板手机和B品牌破旧翻盖手机各一部、无表链的女士手表一块、银行卡4张及一些女士用品。他将现金装进自己的口袋里,把直板手机的手机卡取出,把手机卡、挎包和包里的其他物品分散丢弃到本村附近的一条小河里,然后逃回家中。第二天下午,李某办理了一张“131……”的手机卡装进直板手机,并把手机于7月4日傍晚交给父亲使用。
孙某被抢后,用一个公用电话报了警。许昌县警方赶到现场时,李某已逃得无影无踪。因孙某的A品牌直板手机具有防盗功能,一旦该手机被他人使用,手机就会把使用人的手机卡号码发送到孙某指定的手机上。又因孙某设定接受使用者手机号码的手机是直板手机的号码,被抢的第二天一早,孙某便补办了直板手机的手机卡。7月4日19时许,孙某补办的手机卡上收到被抢的A品牌手机发来的短息,内容为:发送此短信的手机号码正在使用你的手机,请注意!这条信息下面显示的主叫号码为:131……。孙某急忙将此信息反映给了警方。警方立即传唤了“131……”号码使用人李某的父亲,并根据其反映的情况锁定了疑犯李某,后经缜密侦查于7月5日上午将李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带领警方辨认了抛赃地点。
经鉴定,被抢A品牌直板手机价值803元;孙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刑侦实验证实,孙某被抢夺的A品牌直板手机在换上其他手机卡的情况下,打开或关闭手机一分钟就能发送短消息到孙某指定的手机卡上。
经查,李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