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欣是许昌县某小学四年的学生,2011年4月的一天他在学校的操场上意外跌倒受伤,学校为他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但是保险公司以小欣跌倒责任不在学校拒绝赔偿。许昌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欣各项损失7万1千多元,所在小学赔偿3700元。
2011年4月12日,小欣所在的学校水管出现裂口,在管道维修过程中,致使校园路面积水湿滑,但校方并没有及时打扫。小欣在路过的过程中滑倒并摔伤,后被送往许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欣的伤情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颅骨凹陷骨折、头皮挫伤、左额骨骨折”。小欣共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1万1千多元(其中新农合报销2100多元)。小欣的伤情经认定已经构成九级伤残。小欣的父母找到了学校要求赔偿,学校以他们给小欣办理的有校方责任险为由,让小欣的父母找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称小欣的受伤不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事故,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是小欣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也不赔偿。无奈小欣的父母把小欣所在的学校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8万5千元。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欣所在的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许昌县实验小学承担。2012年5月28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