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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慎独

发布时间:2012-06-01 01:00:59


慎独,典出《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者也,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道是不可分离的,而分离开来的东西,就不是道了。在最隐蔽的时候最能看出人的品质,在最微小处最能显示人的灵魂。一个重品行的人在其独自个人无人监督时,也总是小心谨慎,不做任何不道德之事。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人前人后一个样”。我们共产党人也提倡“慎独”,刘少奇同志在 《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文中说:“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慎独”讲的是修身,修身者正其心也,养心莫善于寡欲。为政者若能做到慎独,便能立身行道,正身清心,否则,就有可能被利禄迷住心窍,走上歧途,遗恨终身。所以,“慎独”自律既是做人之本,也是立身之本,更是一种美德。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公正既是司法审判的首要价值所在,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因为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如果说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保障。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其审判结果与法官的良知和人格魅力密切相关。法官既为正义之事,必先为正义之人。法官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就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党性修养,努力培养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的品格和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公正审判。因为优秀的法官不仅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而且能够拓展公平正义的疆域。法官具备率真的人生态度、广博的人文学识、崇高的道德情操、超凡的人格魅力、清廉的职业操守、敏锐的政治意识、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法官也唯有“慎独”,才能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审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审判实现了公平正义,法官才算当好了法律的“守门人”。

    一、慎始。万事皆有始。凡事都有第一次。欲善终,当慎始。任何行为的发生,无不与当初不慎而湿了“第一脚”有直接关系。第一道“闸门”一旦被冲开、第一道“防线”一旦被攻破,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这道理正如轿夫穿新鞋抬轿子,小心翼翼生怕弄脏了自己的新鞋,但一不留神踩在泥水里,从此便不复顾惜,不管什么地方脚都落下去一样。第一次不慎之可畏也。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明”才能“公”,而要“明”就要“廉”,“廉”是“明”的基础和保证,体现着法律和道德的融合。清正廉洁,防腐不贪,警惕“第一次”是紧要的。把好“第一次”关口,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至关重要。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对法官的当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审判也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同样地法官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就是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遵守职业道德是法官忠实于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实于法律则是法官遵从职业道德的结果和目的。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又遵守职业道德,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法官应该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应该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应该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只有坚守意志,把好第一个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才能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永葆本色。

    二、慎微。人之常情,多重大而忽小。可是“祸福常积于忽微”,人们似乎总记不住这样的教训,很多沉疴重症常始于对小病小灾的疏于防范上。古人云:祸患常发于细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日常工作生活中就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与嗜好虽说是一些小事小节,但小事小节却是自身素质的外在表现。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良好的习惯和嗜好是存放在人们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慎用,可以让人一生受益;滥用,小则祸及自身,大则祸害一方。孤立地看,小错误小毛病或许不足以一下子败坏一个人的名节。但辨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发展变化而又相互联系的,大与小没有绝对的界限,大与小也是辨证统一的,大由小发展而来,更多的时候小也是大。任何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质变而进入另一状态。同样的,如果我们平时不注意改掉小毛病,久而久之,就会招来祸患。现实生活中,从口腹之欲开始,到声色犬马、玩斗嫖赌,进而人性变异,疯狂肆虐者,比比皆是也。作为法官,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因此,应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

    三、慎欲。孟子曰:“食色,性也”。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论证提出,人有五层次需求。人生在世,食五谷杂粮,皆有七情六欲。正当合理的欲望是人奋斗的精神支柱,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的。享乐之欲人皆有之,世人无不寻求衣食住行之所需,无不向往人生之美好、生活之优裕。人类正是在绵延不绝的欲望推动下,社会才有了今天的进步和发展。可以说,一个没有欲望的人,必然是一个丧失活力的人;一个没有欲望的民族,必然是一个萎靡不振的民族。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满足自我欲望的过程中,也给整个社会带来生机与活力,推动着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可是,欲望的负面效应也渐渐显露出来,人欲在许多情况下犹如泛滥的河水肆意漫过合理的边界到处流淌。不少为官者经不起诱惑而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官场上不断上演邪恶欲念导演的闹剧与悲剧。公仆群体无时无刻不在受到令人扼腕叹息的侵蚀。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人皆有七情六欲,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也是人,既不能远离尘世,也没有仙风道骨,更不可能脱离物质利益而空谈精神,其合法正当的私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握公私之分的尺度。因法官是行使公权力之人,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欲望,非分之欲不可有。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祸患莫大于私欲。所以,身为法官之人,在满足个人欲望这个问题上必须慎重。对于物质条件,要豁达洒脱,把握此消彼长的道理,知足者贫贱也乐,不知足者富贵亦忧。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遗留腐朽思想,无时无刻不伺机侵蚀着法官的肌体和灵魂。面对虚无飘渺的名,金光闪闪的利,有的法官能心静如水,淡然处之,挺起腰杆当法官,堂堂正正办铁案。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不求功名垂竹帛,只存正义在人间。如全国模范法官陈印田、宋鱼水、黄学军等等。而有的法官却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淡泊,心态发生扭曲,过分强调自已的七情六欲,工作上只比最差的,生活上只比最高的,道德上只比低下的,为政上只比腐败的,一会儿感叹“人生苦短”,一会儿沉迷于“及时行乐”,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因贪赃枉法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官姚小红、贾永祥、焦玫瑰之流就是前车之鉴。当然现阶段的法官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与其辛勤劳作付出还不相适应,法官仅凭薪水还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自己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泊名利,不慕虚荣。同时法官也要明白,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则永无止境,不加节制地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法官只有在孤独中才能磨砺自己的意志,也只有在寂寞中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

    四、慎权。权力,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人带来无上的光荣与骄傲,也可以带来不尽的耻辱和悔恨;既可以使人崇高,也可以使人堕落;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构筑社会大众利益的丰碑,也可以开掘人类自我毁灭的坟墓。人不能把钱权带进坟墓,而钱权却可以把人带进坟墓。权力用得好是办好事,滥用就是办坏事。法官正确运用权力,掌权为公,执法为民,就会使审判权力造福人民;滥用权力,掌权为己,以权谋私,就会使审判权力祸害人民。因此,法官必须正确地认识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是用权为公还是用权为私,这对每一位法官都是非常现实严峻的考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法官经不住这种考验,使手中的权力变了味,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自己“挣”的,理应“还本付息”,蝇营狗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人民币服务;或为显示自己的权力,刮“裙带风”、念“亲友经”,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一群一伙人服务。最高人民法院曾通报的武汉中院和深圳中院少数法官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数起法官集体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明证。这等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危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影响着法官群体自身的形象,使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官们应正确地处理好职责与权威的关系,应明白手中的审判与执行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

    公正者能明察秋毫,廉洁者能威信四海。党的威信,法律的权威,决不是倚仗法官手中掌握的审判和执行权力建立的,而是来自于法官究竟为人民做了些什么,来自于清正廉明,来自于公道正派,来自于以德服人,来自于以公正服人。应明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会采取各种手段,对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千方百计进行腐蚀拉拢。法官们如果稍有不慎,就会滑向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蜕化变质的泥潭。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风歧、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等违法违纪案件就是最好的反面例证。他们从党的高级干部和大法官堕落为腐败分子,沦为阶下囚,其教训之一就是滥用手中权力。这充分说明法官要慎权,甘于清贫、甘于寂寞、甘于奉献,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办案。法官们要明白,多一份公正,就多一份人心。法官除靠党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外,加强自我约束,做到慎权尤为重要。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慎独的日子会让法官感到生活平淡无奈,但平淡的背后往往蕴育着高尚的节操。法官也只有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经受住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冲击,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才能让法制的天平更加公正。

    五、慎言。西方有句谚语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运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准确表达自己意思的过程。法官慎言主要是指法官在法庭上不随意发表对于该案的意见和观点,以防误导当事人;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要慎重书写,防止泄密和产生意外后果。历史和现实中,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往往与法官不注意言语有关。因此,对法官来讲,出语一定要三思慎言。这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其言行就被赋予了公众化的意义。法官的言行是否得体适当,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应慎独,不应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强词夺理或站在其中一方立场上说话,而应时刻警觉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所以,法官应当随时注重态度庄重、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仪态和善、行为审慎廉洁。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官职业是道德素质要求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中立,但这种公正与中立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的困境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而应当充分意识到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各方平等且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群众最欢迎的法官是哪些言行一致,言必兑现,言之有物,言而有信者。

    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实事求是,这是党对共产党人的一贯要求,也是法官做人的基本准则。当然,法官慎言绝不是不言,而在于言什么,何时言,言当谨慎,言当恰当,言当实事求是。有句法学名言曾说过:“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并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法律正义的准则。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作为法官,从法律角度的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查自己的言行。这样,法官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言行,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操守。当然,法官慎言也要求法官要善于运用多彩的语言,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书制作时善于运用质朴、准确的语言,说理透彻、论证慎密、事实认定准确、法律运用适当,高水准制作出裁判文书。让当事人从判决书中看到法官是如何公开、公正地作出判决的,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六、慎隐。一个人应该怎样进行慎独?实践告诉我们,讲慎独,首先要在“隐蔽”处下功夫,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地方,是一个人锻炼自己的道德品格的重要场所。因为制度再严密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一切都规定死,这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制度总是有它不彻底的一面,如果真的想做坏事,谁都可以把制度玩弄一番。而良心却不同了,因为良心的法庭永远不会休庭,一个人什么都有可能逃避,但逃避不了自己的良心。良心是心头上的岗哨,时刻监督着自己别做出不义之事,良心的监督是最彻底的监督。这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所说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慎隐就是在自己独知而无人知的情况下,或者是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或者是还只是自己在想,没有见诸行动,甚至只是一闪念的情况下,谨慎小心,自觉不作非分之想,违规之行。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修养是否高深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立场是否坚定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能力是否强大的时候。由此可见,慎独是很难的,其思想斗争激烈程度不亚于同敌人兵戎相见。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除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不能有自己的特殊的利益。司法职责不是法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公器。法官如果没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掺杂着个人私心杂念就无法做到公正审判,无法主持正义。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法官审判工作的特殊性,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独自工作的情形较多,领导不可能事事都过问、监督,也难以时时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越是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时,越是对法官慎独的考验,越要坚守信念,严于律己,不枉法纪;越要遵守职业操守,抵制各种诱惑,严格约束自己,视名利淡如水,视事业重如山。作为法官独处时应铭记“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深刻领会“泾溪石险人谨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险处,时时闻说有沉沦”的内涵。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七、慎友。人是社会中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必然要与他人交往,这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不可以没有朋友,交友是人际交往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工作关系,总能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朋友圈等等,即大家常讲的社交圈。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邓小平同志也说过:“朋友要交,但心中要有数”。交好友,一生受益;交恶友,抱憾终身。法官没有生活在真空里,也需要交友,但法官交友决非生活小节,交友须慎之又慎,谨慎交友,冷静交友,从善交友,择廉交友。英国有句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友”,就是说法官要少社会交往,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与社会产生一定的距离。法官不能做公关人物,沉陷于推杯换盏、轻歌曼舞之中。否则,为人情所困扰,执法难免有失公正,损害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人都是有感情的,讲感情是人之常情,法官肯定也要讲感情,不讲感情的法官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但法官又不能感情用事,因为对法官来说,不徇私情、秉公办案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执行公权力人物,掌握和行使着国家审判与执行公共权力,与什么人交往,怎样交往,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如果法官交友不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打着交友的旗号,千方百计地靠近你,甚至用金钱、名利、美色拉拢腐蚀你,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你手中的审判权力谋取自己利益。司法本质是公正,法官职业要求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换言之,法官的天职就是服从法律。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应具有高尚的品德,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不仅办案是公正的,而且日常生活中被看上去也应是公正的。法律是不讲感情的智慧,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居中裁判,无论是对善者还是恶者,都不能流露出自己的内心情感。按照法律依法进行裁决,最难的就是做到情、理、法的平衡。要做到依法独立审判,就要避免关系、人情、权力、金钱等诸因素对案件的不当影响。在社会交往中坚持讲党性、讲原则、守纪律,友在明处交,话在明处说,事在明处办。不交不三不四的人,不收不清不白的礼,不去不干不净的场所,更不能做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乱纪的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政治品德,依法独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八、慎终。善始不易,善终更难。古人云:“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慎始,更需要慎终。对多数人来讲,后者也许更重要。特别是在当今既繁荣昌盛又充满诱惑的世界里,在市场经济大潮拍击着整个社会也拍击所有人心灵的时候,那些事业垂成的法官,应更多一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更多一些慎终如始的自觉。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无论是打击惩罚犯罪,还是调节各类民商事经济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一不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归根到底都必须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法官只要做到时时警诫,处处慎思,事事笃行,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就一定能耐得起寂寞,吃得起清苦,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慎独”乃人生的至高境界。法官从自己内心真正建立起拒腐防锈的思想防线,不贪钱财酒色的道德防线,秉公执法而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常思贪欲之害,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才能够做到“慎独”。“慎独”是一种内在的需求,而不是一种外在的装饰品。只有把慎独变成自己内心的一种需求,才能够真正地实践“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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