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分割同居期间财物的财产纠纷案件。因同居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依法判决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2011年12月8日,黄某与王某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进行了同居。为举行结婚仪式男方王某给女方黄某送去彩礼4000元,黄某带去彩电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VCD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及其他小额日用品,上述物品均在男方王某处。两个月后,黄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其带至王某处的物品。因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黄某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依法分割,故法院判决,黄某带至王某处的彩电等物品王某应予返还;王某给予黄某的彩礼4000元,黄某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