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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路违法不该 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时间:2012-06-07 08:08:11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因被告尹某非法堵塞道路,影响通行,被一审判决停止侵止侵害,排除妨碍。

    20102年1月,被告因宅基地问题在其家门口前的东西大街上用红砖摆起一道南北走向的砖墙(墙高1.3米、宽0.6米、南北长7.6米)将道路堵死,后经镇干部做工作被告将砖墙拆除,同年2月被告以其宅基地没有得到解决为由再次将该路栏街堵死,致使其他村民无法通行,在协商未果下,该村村委会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宅基地问题将公共道路  堵塞,影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故原告该村村委会作为道路的所有人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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