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判决拾到14000元人民币而拒不返还的谢某、张某将所拾现金返还失主李某。
2012年2月18日,李某的孙女在打扫家里卫生时,把垃圾桶内的14000元人民币(用报纸裹住)随同垃圾倒入院外的坑塘内,被谢女(未成年人)后来拾到,谢某拾到后交给其奶奶张某,张某把钱放在自家柜子里,后李某找到张某及其家人协商归还事宜,张某及其家人予以否认。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拾得李某遗失的人民币14000元,交给张某后,李某要求谢女返还而遭拒绝,谢女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李某。鉴于谢女属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故法院判决谢女的奶奶张某、父亲谢某返还李某人民币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