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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保管义务 丢失车辆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07 08:29:44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因保管人未能妥善保管摩托车,导致该保管物被盗,法院判决保管人赔偿摩托车价款11580元。

    2012年1月9日晚,侯某将借用他人的摩托车存入许昌县某家属院存车处,并交给看车人谢某1元钱看车费,领取了一个临时存车牌。当晚,该车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11580元。后侯某和车主一直与谢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侯某于2012年3月25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在交纳了看车费后,将摩托车支付给谢某,并将车存放在谢某当时看管的车棚内,双方自此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谢某由于未尽至妥善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导致寄存的车辆丢失,许昌县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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