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私了”协议有效力 额外诉求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07 08:34:21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请求变更赔偿协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伤人者与受害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受害者额外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4日,张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为治伤共支出医疗费5011.02元。2012年2月12日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分两次支付王某医疗费4500元,于2012年3月1日前支付2500元,下余部分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清。但自从2012年3月1日张某支付王某1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王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王某打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已经于2012年2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故对张某应“按协议履行”的辩称理由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给付原告赔偿款。对王某超出双方协议赔偿数额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