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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工钱 法院判决还

  发布时间:2012-06-07 08:35:43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近两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因欠薪者长期拖欠民工工资,法院依法快审快结,判决其支付所欠工资。

    2010年,杨某跟随张某去新乡市盖楼,双方约定:杨某干一天活,张某支付工钱25元.杨某一共干活115天,后杨某向张某追要该笔工钱,张某于2010年11月5日给其出具欠条一份,上写明:杨某干活115天,每天25元。后张某以他人未与自己结算为由,拒付此款,杨某无奈诉至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拖欠杨某工钱而给杨某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某应支付所欠款项。至于张某与第三人之间是否结算,并不影响其对杨某的法定清偿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拖欠杨某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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