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积极报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驶离现场,结果不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且,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7月10日当王某某接到许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后,深深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己。
原来,2011年8月某日,王某某驾驶轿车沿许繁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蒋李集镇时与同向在前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李某某和乘坐该车的其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并没有停车,也未拨打报警电话及120电话,而是驾车驶离现场。此次交通事故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的、毁灭证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父子不承担责任。
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某父子将王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某违反了道交法,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及李某50000元,在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由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及李某15000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