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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别想挣大钱” 两男子联手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17 14:34:11


    陈福、林树两男子都觉得打工赚钱太少,在“不违法别想挣大钱”理念的驱使下,两人沆瀣一气、以身试法,干起了持刀蒙面入室抢劫的勾当,最终身陷囹圄。7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依法判决。

   “不违法别想挣大钱”

    现年35岁的许昌县陈曹乡某村农民陈福自2006年年初到郑州打工,2009年5月份的一天,陈福到租住房附近的一家烟酒店里买酒,认识了烟酒店老板林树(男,今年21岁,洛阳栾川县庙子里乡某村农民),因两人话语投机,闲暇之余总在一起喝酒聊天,一来二去两人成了非常要好的朋友。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两人又在一块喝酒闲聊,陈福以给老家的一位朋友吃喜面随份子为由向林树借钱。林树却笑着说道,他虽开了一家烟酒店,并且自己又到附近的一家建筑工地给人打工,但每月赚的钱除去一家人的开支后所剩无几,也没有办法借钱给他。陈福便不住地感叹现在挣钱太难了,老家的人都以为他在大城市打工一定能挣到钱,可是他每月辛辛苦苦打工赚的钱根本不够日常花销,一定要想个赚钱快的门路,不然会被老家人笑话。林树随声附和道:“要想挣钱快就干违法的事,不违法别想挣大钱!”陈福略微想了一会儿便点头说对,并与林树商量凭借两人自身条件能够办成的“违法事”。后来两人反复琢磨,最终选择了“去偷盗有钱人家的钱花”这条发财捷径,并商定由林树把烟酒店里备用的手电棒(手电和电棒两用)和工地上的一把砍刀拿出作为作案工具,陈福负责驾车并回老家踩点。

    两次作案最终得手  

    手头拮据的陈福为能及早弄到钱花便马不停蹄地回到老家踩点,他把村中有钱的家庭在脑海中逐个过滤了一遍,并结合居住位置、家庭成员状况和有利于作案等方面进行了对比,最终决定选择男人经常外出进货、只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女人在家看家的同村村民陈鹏家作为作案目标。

    白天或夜晚多次到陈鹏家附近观察后,陈福回到郑州,把自己的踩点的情况告诉了林树,两人商定当晚就动手。陈福租来一辆面包车,林树携带砍刀和手电棒,并购买了两幅白手套和两双长筒女士黑丝袜,两人驾车直奔许昌。在许昌市区转悠到晚上9时许,两人方才驾车到赶往陈福所在的村庄。陈福把车停在村外一僻静处,领着林树来到陈鹏家门口。见陈鹏家的院大门紧锁,两层小楼的所有房间都没有亮灯,两人决定翻墙跳入陈鹏家。当陈福让林树踩在他的肩膀上攀越陈鹏家院墙时,一不留神蹲在了地上,左脚崴伤了。他忍住疼痛对林树说:“真倒霉,今晚别做了?”林树同意后驾车载陈福回了郑州。

    3月22日,脚伤痊愈的陈福听说老家当晚有一户人家要办丧事,想到陈鹏的家人有可能去帮忙或看热闹,应该是个天载难逢的好机会,便联系林树再次作案。当晚10时许,两人驾车来到陈福所在的村庄,把车停到僻静处来到陈鹏家。看到陈鹏家院大门紧锁,院内一楼的一个房间里亮着灯,两人便决定动手。分别戴好白手套、蒙好黑丝袜后,陈福让林树带好砍刀,踩在他的肩膀上爬上院墙,再拉他上去。两人顺着院墙走到陈鹏家楼房的二楼后,陈福又蹑脚蹑手地沿楼梯下到一楼,看到亮灯的房间里只有陈鹏的16岁女儿陈春和6岁儿子陈夏,陈福又返回二楼,小声地与林树商定由林树持刀控制陈春和陈夏姐弟两人,他负责搜找钱财。随后,两人悄悄走到一楼姐弟俩居住的房间,陈福用力推开了房门,林树手持砍刀冲到坐在床边的陈春跟前,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威胁她和陈夏不准喊叫和乱动,不然弄死他们!并威逼两人说出家中藏钱的地方。陈福则拿手电棒在陈鹏家中的每个房间内进行翻找。20多分钟翻箱倒柜后,陈福搜到了正在充电的两部不同品牌的手机和沙发垫子里藏的一张百元现金。他向林树点头暗示,又找来布条、绳子和毛巾,两人合力将陈春的双手、双脚分别捆好,嘴用毛巾塞住,并再次威胁两人不准报警后,从原路返回,逃离了现场。

    多行不义必自毙

    确定陈福、林树两人离开后,陈春让陈夏帮她拿下来毛巾、解开了绳子,两人跑出家中喊人,并报了警。许昌县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并从邻村群众孙浩口中收集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原来孙浩当晚10点半左右到办丧事人家看热闹,他去时无意中看到僻静处停了一辆车牌为豫A的某品牌面包车,并且记住了车牌的后三位数字。等他11点半左右回来时,这辆车已经开走了。警方分析该车出现的时间与案发的时间非常吻合,便围绕该车展开侦查,并最终锁定了疑犯陈福。3月30日上午,警方远赴郑州将陈福抓获。陈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为减轻罪行又亲领警方到林树的租住房处将林树抓获。

    经鉴定,被抢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699元。

    后,陈福将赃款、赃物退还陈鹏,并对陈鹏进行了赔偿。陈鹏对陈福表示谅解,要求对陈福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林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树系从犯、初犯、偶犯,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福、林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树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林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7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福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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