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亲属间的琐事纠纷历来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大难题。但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法官却用自己的细致耐心与专业素养,妥善处理了一起起因亲属间矛盾纠纷所引起的刑事案件,使“家务事”不难断。
一场喜宴引发的刑案
王浩的妻子与赵翠是亲姐妹。2011年10月18日,王浩酒后与自己的妻妹赵翠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浩旋即到赵翠的儿子李伟开的手机专营店内,将店里的手机柜台、89部手机、一扇玻璃门等物品损坏,随后赶来的李伟见状,拨打了110,王浩被抓。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2万余元,王浩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法院,而李伟也一纸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状告王浩,要求其赔偿损失。
刑事庭的张法官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阅卷,确定此案系一起因家庭琐事所引起的刑事案件,基于对因家庭、邻里纠纷所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调解制度的政策,决定“以调为主”。随后,张法官提审了王浩,与其认真交谈。王浩在谈话中表示自己之所以酒后前往赵翠的家中,是因为他孙女的喜宴与李伟弟弟李平的婚宴是同一天。作为亲属,两家距离并不远,但是赵翠并未邀请他,而他孙女的喜宴赵翠及其家人也未参加。王浩百思不得其解,加上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就越想越气,便在酒后去找赵翠理论,谁料双方言语不和,王浩与赵翠争执起来,王浩在酒精的作用下干脆一不作二不休,一生气就跑到赵翠的儿子李伟所开的手机店内,把店里物品砸的一塌糊涂。说到此,王浩表示自己也认识到错误,并直言自己那天酒后去找赵翠其实是想双方心平气和的化解矛盾,毕竟双方不仅是同村人更是亲属,谁料言语不和,冲动之下竟犯下如此大的错误。同时,王浩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认为被害人最多损失2万元,但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均因被害人索要赔偿过高,调解未果。
张法官随后又亲自前往李伟的家中,告知李伟王浩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并询问了李伟和家人的意见。但李伟却认为王浩无事生非,给自己造成了物质损失后非但不道歉、赔偿,反而态度蛮横不讲道理。李伟表示不接受调解,并要求王浩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同时要求追究王浩的刑事责任。
此时,被告人只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2万元,但被害人却向被告人索赔20万,数额相差悬殊,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张法官决定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的柳暗花明
在庭审的过程中,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双方分别向法庭一一出示了证据,通过质证,法庭得知王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系王浩所砸的手机的价值,经过鉴定,价值为2万;第二部分由被害人店中被王浩损害的音响、电脑、玻璃门窗和柜台构成,价值约为2万元;第三部分由被害人母亲陈翠在这次争执中因受伤后住院的医疗费用组成,价值约为1万元。被害人之所以要求被告赔偿20万,只是因为过于气愤;而被告人表示赔偿2万元,是认为自己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仅局限于手机。被告人王浩在得知自己酒后失手打伤了自己的妻妹,后悔万分,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赵翠的医疗费用和手机店的门与柜台等的损失。
调解双方皆大欢喜
在庭审结束后,张法官在庭审结果良好的基础上,趁热打铁,牺牲休息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刑附民部分的调解工作。张法官分别对原告方李伟及其家属、被告人的家属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村庄相邻,更是亲属关系,本应比旁人更多的融洽和谐,而且王浩在案发前并无预谋,主观恶性不大,只是酒后一时情绪失控才犯下了错误。在庭审的过程中,王浩已向李伟表示自己认错并愿意赔偿损失,态度中肯,双方与其互不让步,不如握手言和。在听了张法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导后,王浩家属立即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5万元,而被害方态度也缓和下来,表示愿意接受王浩的道歉与赔偿,随后王浩家属向被害人交付了5万元现金,被害人写了收到条、撤诉书,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王浩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基于此,许昌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此,一起因琐事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张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安稳着陆。
善用调解意义大
2012年以来,许昌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起,民事部分全部以调解结案。这20起案件中有60%系因家庭琐事、邻里纠纷所引起,这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的潜在的危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小家和方能大家和,而刑事审判的工作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主观恶性不大的刑事案件时,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在加强对案件深入了解的基础上,采取调解为主的原则,努力追求积极的案结事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自己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切努力来维护一方社会的安稳和谐。(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