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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白天入室盗 分文未得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2-07-18 09:20:40


    手头拮据的惯偷鲁某为弄钱花,在光天化日之下便实施入室盗窃。不幸的是他刚进入农户的室内便被过路群众发现并被当场抓获。7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家住许昌市区现年37岁的鲁某曾因盗窃分别于1993年4月、1994年10月被判刑1年零6个月,被劳教2年零6个月;1998年2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3年,2007年7月4日刑满释放。

    2012年3月28日16时许,陪朋友打牌输光了钱的鲁某决定到外面转转“试试运气”。他骑着一辆摩托车沿文峰路向南走到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时,发现该村临路的农户胡某家的院大门紧锁,其院墙的东北角有个豁口,鲁某便决定在胡某家中动手。他把摩托车停在墙角处,站在车上从豁口处跳进院子,又推开胡某没有上锁的堂屋门,直接走进堂屋开始翻找现金和贵重物品。

    与胡某住同一条胡同的孙某要到地里干些农活,他刚出院门便看到一个身影跳进胡某家院子内,孙某以为是胡某本人,当时并没有在意。当他走出胡同口刚好碰到去村民家借东西返回的胡某,想到跳进胡某家的不是胡某,有可能是小偷,孙某急忙告诉胡某,并和胡某一块回到胡某家。胡某打开院门,看到自己外出时关闭的堂屋门敞开着,确定家中进了贼,便大声喊人,并和孙某一起分别手持铁锨和粪叉守在堂屋门口,周围邻居赶来后,胡某锁好堂屋门,并打电话报警。当地警方赶到后,从胡某家的衣柜内将躲藏在里面的鲁某抓获.

    经查,鲁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3年,2007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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