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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财梯子换藏獒 事败露受罚又坐牢

  发布时间:2012-07-26 11:54:03


    一把2米多高的竹制梯子可以换一条价值昂贵的藏獒,大家可能不会相信有这样的好事。但这样的好事确实发生了:薛江偷来一把竹梯,帮助苏恒(已判)翻墙跳进塑料厂内盗窃了两条藏獒。苏恒履行承诺,分了一条藏獒给薛江。梦想卖掉藏獒发大财的薛江,不但因为藏獒的“绝食”身亡而空欢一场,而且又因苏恒的落网而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7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恒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1年1月初的一天,苏恒来到许昌县河街乡某村今年34岁的薛江家,对他说:“我们村的苏良(已判)让我给他买条藏獒看护家院。经过多方打听和观察,我发现恁村附近马浩所开办的塑料厂里养了一棕一白俩藏獒。厂子的院墙比较高,需要梯子才能攀爬,我家离厂太远,等我动手时,你帮我弄把梯子。事成后,给你分一条藏獒。”薛江知道苏恒是附近有名的偷狗高手(苏恒曾因偷狗、涉嫌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而且藏獒很值钱,便不假思索地答应了苏恒。随后,两人又一块到塑料厂周围查看了一番,并商定了具体的作案细节。

    2011年1月15日下午,薛江打电话联系苏恒,称马浩今天外出送货了,厂里只有马浩70多岁的父亲一人看护,非常适合动手。次日凌晨2时许,苏恒携带编织袋、迷狗药等来到薛江家后,薛江骑着他的二轮摩托车窜至附近村庄一农户家中,偷来一把2米多高的竹梯,然后,两人骑摩托来到塑料厂的院墙外。苏恒攀上梯子登上院墙,把事先泡制好的迷狗药扔向狂吠不已的两只藏獒。过了一会儿,两只藏獒不再狂叫,苏恒把梯子放进塑料厂院内,沿梯子下到院子里,把迷昏的两只藏獒装进编织袋,递给站在院墙外摩托车上等候的薛江后,两人丢下梯子骑摩托车带藏獒逃离。

    苏恒回到村里,当天晚上便联系苏良前来购买。苏良选中了那条棕色的藏獒后,苏恒把白色的藏獒分给薛江。薛江用摩托把藏獒带回家后,买来狗食、香肠、奶粉、馒头等食物喂养,但藏獒始终不吃不喝,甚至不让薛江接近。薛江无奈,想找个买家把藏獒卖掉,但是还没等他找到买主,藏獒便“绝食”身亡。

    藏獒被盗的第二天早上,马浩的父亲发现后打电话报了警。随后的一段时间内,马浩及其家人拿着两条藏獒的照片四处散发,并到许昌市区的猫狗交易市场内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5月14日上午,马浩从朋友口中得知,苏良家三个多月前买回的一条棕色藏獒的个头、颜色以及栓藏獒的铁链等许多方面都与马浩丢失藏獒的照片十分相像。马浩便于当天下午悄悄来到苏良家,并辨认出苏良家养的藏獒就是他家被盗的。

    马浩不动声色地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将苏良抓获,并将棕色藏獒追回退还马浩。后警方顺藤摸瓜,很快便将苏恒抓获。2012年3月23日,薛江被抓获并刑拘。

    后经调解,薛江对马浩进行了赔偿,马浩要求不再追究薛江的法律责任。

    经鉴定,被盗的棕色藏獒价值5500元。

    经查,薛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1年10月、2008年6月、2010年7月被判刑10年、10个月、7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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