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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打伤四人 虽精神分裂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2-07-27 09:55:16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7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刘某是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患病期间,他酒后无故辱骂、殴打他人,并将四人打伤(其中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2年3月28日21时,现年33岁的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刘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窜至本乡某饭店内,对在此饭店吃饭的林某、孙某(女)、邓某和武某(女)四人无故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将孙某、林某和邓某打伤。饭店老板张某(女)打电话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询问张某情况时,刘某又无故辱骂张某,并趁民警和张某不注意时,拿起饭店的一把凳子猛击张某头部,将张某砸晕倒地。后警方将刘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某、邓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林某、孙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河南省某医院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后经调解,刘某及其家属分别与被害人张某、邓某、林某、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四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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