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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猥亵父报警 见有“私了”款母“翻供”

  发布时间:2012-07-31 15:16:43


    李陆酒后见孙莉8岁的女儿李玫独自一人在家时顿生歹念,他将李玫抱到床上进行了猥亵。后为逃避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李陆托人说和,自愿赔偿孙莉3万元,并承诺如果孙莉到公安机关翻供,他愿再出5万元作为补偿。孙利禁不起金钱的诱惑便把事先写好的虚假“证言”交给警方,欲作假证明包庇李陆。7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孙莉管制1年。

    2012年3月28日16时许,许昌县某村现年49岁的李陆在自家陪朋友喝过酒后来到同村村民李洪家向李洪索要几个月前因盖房而借他的5000元钱。他来到李洪家的老院子喊了几声,李洪8岁的女儿李玫跑出堂屋说:“我爸妈都在新房子那里。”李陆刚转身走出李洪家院子,忽然想到李洪家就三口人,这儿就李玫一人时顿起淫心,他迅速返回,走进李洪家堂屋,用手捂住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李玫的嘴,将其强行抱到床上,扒掉她的裤子后趴在她身上,边用嘴亲吻李某的脸部边用手强行抠摸李玫的阴部。10多分钟后,李陆从李玫身上下来,边掏出两枚5角钱的硬币递给李玫边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以后可以多给她些钱。李玫没有接李陆的钱,哭着跑到新房子处找父母。

    在新房子处与村民闲聊的李洪的妻子孙莉(36岁)看到女儿哭着从外面跑回来,欲询问她时,看到李陆走进了院子。她与李陆寒暄几句,李陆借故离开后,便急忙询问李玫发生了什么事情。得知李陆欺负了李玫后,李洪和孙莉两人非常气愤,先去找李陆理论,没有找到李陆本人,便将实情告诉了李陆的妻子马凤,马凤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她会赔偿他们,并求两人先不要报警。李洪回家后要打电话报警,孙莉顾及女儿名声阻止了丈夫。李洪无奈亲自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当天晚上,马凤向丈夫求证此事并得到确认后,买了一些礼品到李洪家求情,并表示愿意出钱私了此事,后因李洪要价太高,双方不欢而散。3月29日晚,马凤又请本村德高望重的陈华从中说和私了此事.后经陈华多次调解,李洪夫妇接受了“李陆不再追要5000元借款,再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的调解协议后,马凤将3万元钱通过陈华于30日转交孙莉。

    3月31日晚上,听说李洪去报案了,且在派出所做过笔录,马凤便再次央求陈华从中说和,她愿再赔偿5万元钱,让李洪夫妇翻供并撤案,以免追究李陆的刑事责任。李洪听到要翻供时当场予以拒绝。但孙莉却架不住马凤的苦苦哀求及金钱的诱惑,在马凤的指点和要求下,她用纸和笔重新抄写了一遍马凤早已准备好的一份“证言”。“证言”的大致意思为:李陆喝酒后去找李洪要帐,他让李玫去新房子处喊李洪时,李玫不愿意,李陆便打了李玫几下,把李玫打哭了。李陆并没有“欺负”李玫。孙莉抄写好、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下指印,把“证言”交给马凤后,马凤表示只要撤了案,保存在陈华处的5万元钱就是孙莉的。

    4月1日,孙莉和马凤一块持“证言”到当地派出所翻供。民警识破了两人的伎俩,孙莉因作假证,涉嫌包庇,当时就被“留”在了派出所。见无法翻供,李陆遂于4月1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许昌某医院诊断,李玫阴唇处红肿、充血、有擦伤,其余地方未见异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陆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案发后被告人李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在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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