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虽与陈某的未婚夫认识,但在看到王某和孙某(两人已判)两人对陈某欲行不归时不但不出手解救陈某,反倒出手帮助王某和孙某。三人合力将陈某挟持到路边沟内,轮流对其实施了奸淫。苏某自知罪孽深重,隐姓埋名潜逃到外地长达26载,但他始终未能逃脱法律的严惩。8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0年。
苏某,男,1969年3月21日生,许昌县A村农民。1986年6月18日晚饭后,苏某和王某、孙某三人相约到A村临近的B村看电影。电影放映到第二部时因电影机发生故障,苏某等三人分别离开放映场地回家。
王某走出B村村口附近时,女孩陈某从其身旁超越过去。看到高挑俏丽且独自一人行走的陈某,王某顿生歹念。他快速追上陈某,一只胳膊从后边拐住她的脖子,另一只手伸进陈某的上衣内强行扣摸其胸部。陈某极力反抗并大声辱骂王某。王某边威胁陈某不准喊叫边强行把陈某往路边沟内拉,陈某不停地挣扎、反抗。
两人拉扯的声响吸引了刚走到此处的孙某和苏某,孙某先跑过来,王某看到后喊孙某:“兄弟,快点帮忙,咱俩玩玩新鲜!”孙某不加思索,走上前帮助王某将陈某往路边沟内拉,并不顾陈某的反抗,拽开陈某的上衣,揉摸陈某的胸部。稍后,苏某也赶到三人拉扯的地方。陈某认出了苏某,便哀求道:“苏某,你和我未婚夫认识,求你帮帮我,让他俩放过我吧?”苏某考虑片刻,对王某和孙某说:“算了吧,东西两庄的都认识。不然以后没法见面!”王某和孙某两人不听劝说,并骂苏某胆小鬼。苏某犹豫了一会儿,决定帮王某、孙某两人。
随后,在王某的指挥下,三人合力将陈某挟持到路边沟一桐树苗圃内,王某手持皮带以抽死陈某相威胁将陈某搬倒在地,孙某趁机将陈某的裤子扒掉,后苏某和王某、孙某三人轮流按住陈某的手、脚,分别对其进行了轮奸。
陈某被奸淫后人身受到摧残,当场痛哭流涕,欲撞沟边的墙而死,经三人阻拦、哄骗后将其送回村内。陈某回家后担心此事被人知道太丢人,没敢吭声。慎重考虑了几天后,她将此事告诉了未婚夫,并经未婚夫的劝导,两人一块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经缜密侦查,先后将王某、孙某抓获归案,并对苏某上网追逃。
苏某逃回家后,想到陈某认识他,早晚会出事,便撒谎骗过家人后隐姓埋名先后潜逃到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打工。2012年1月21日,苏某被乌鲁木齐警方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经审讯,苏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刑技鉴定,案发现场取样带血泥土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