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电脑设计的陈某禁不住在本村开办有印刷厂的同村村民邓某(已判)的高薪诱惑,而且他明知道邓某印刷发票是违法行为却依然帮其进行发票样本设计。8月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0年8月初,从事印刷行业的孙某(已判)找到在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某村自己家中开办有印刷厂的邓某,拿出一份伪造的某省地税局出具的委托承印餐饮定额发票的委托书和一份餐饮定额发票对邓某称,有个客户愿出高价找他承印该种发票,因他生意太忙,愿把这桩生意转给邓某做。邓某看过委托书和发票后,感觉委托书来历不正,且印刷发票的工序复杂、技术含量高,想找借口推掉时,孙某又告诉他称,他负责提供发票样本及编号并负责销售,邓某只负责印刷,净赚印刷费用。客户不但愿意出高价,而且还会提前支付有关费用。邓某考虑了一会儿,觉得这笔生意有赚头,便点头同意。
随后的一段时间内,邓某高薪雇佣本村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精通电脑设计的陈某(今年34岁)对孙某提供的餐饮定额发票样本进行扫描、加工后,再将计算机处理后的图片通过电子信箱传给孙某。孙某把图片让客户把关通过后,再将客户提供印刷发票的编号、数量及印刷费用转交邓某。邓某收到首批印刷资金1.3万元后,开始购买印刷发票的特种纸张,把处理好的样本委托他人制成模板(每套模板包括印章、字、底纹等),并雇佣胡某(已判)等人开始印制发票。
2010年10月21日,许昌县警方接群众匿名举报后,与税务机关联合捣毁了该假发票印制窝点。本想以此发大财的邓某、陈某和胡某等人还没将印刷好的发票转运出去便警方抓获。后警方根据邓某的供述,很快便将孙某抓获归案。
经查,邓某等人印刷的发票涉及三省多个地方的建筑业、运输业、饮食业等多个行业的发票(含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兑奖联)共计98521份。其中,印刷的成品抵扣税发票 75份;普通定额发票(含记账联、发票联、兑奖联)57110份。
经鉴定,孙某提供给邓某的某地税局的委托书系伪造;邓某等人印刷的发票属于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发票。
陈某被刑拘后,因患精神分裂症,暂无受审能力,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2年3月5日,公安机关委托开封市某医院对陈某进行医学鉴定,确定陈某属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诉讼能力,司法机关遂按法定程序对陈某进行审查、公诉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