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工作人员秦某、张某两人在负责机械公司生产车间扩建工程招标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了他人好处费。8月 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秦某,男,今年34岁,中专文化,许昌县人;张某,男,今年26岁,高中文化,许昌市魏都区人。案发前,两人分别任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生产部经理,并负责机械公司生产车间扩建工程招标工作。2011年4月,冯某(另案处理)冒充冯某某,在自己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承包机械公司生产车间的扩建工程,找到负责该工程招标工作的秦某,让秦某帮助自己中标。并许诺如果中了标,将给其好处费20万元。秦某将冯某希望在公司扩建工程中中标并许诺给予好处费一事告诉了一同去新乡某彩钢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彩钢公司)进行考察的张某,让张某参与并帮助冯某中标。后秦某、张某在对冯某的招标考察中,采取应付考察的方式,使冯某得以借用彩钢公司的施工资质在机械公司招标中中标。冯某在签订施工合同书后,分多笔给予秦某好处费人民币14万元,秦某将其中9万元转交给张某,剩余5万元据为己有。
在冯某施工期间,秦某作为业主驻工地代表,在监督施工期间,以借款的名义向冯某索要现金8000元。在增加工程量核价等工作中,冯某为感谢秦某的照顾,给秦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2011年10月初,冯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抓获。两人害怕罪行败露,分别编造借口将赃款退还予负责机械公司扩建工程施工的冯某的父亲,其中,张某退还全部赃款9万元,秦某退还4.8万元。
2011年12月16日,张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25日,秦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秦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退回剩余赃款1.4万元。
张某投案后,机械公司向司法机关出具一份谅解书,进一步说明张某是公司创业时期的一名老员工,是公司负责核心技术的经理。其行为主观恶性小,公司对其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从有利于公司发展考虑,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被告人在收受14万元贿赂款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