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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避开律师调解 代理费按照约定照付

  发布时间:2012-08-07 11:53:15


    李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却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某律师事务所便将李某告上法庭。8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

    2009年10月,被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待被告赔偿款到位后,被告按赔偿金额的25%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双方还特别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解除委托、放弃诉讼,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壹万元整。

    原告指派该所律师参加了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庭审后,被告在其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之后被告以原告指派的律师未参加调解为由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便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够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告在诉讼中,不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调解,应视为其违背了双方的特别约定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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