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宋某羡慕同车间好友郅某(女)穿着时尚且生活富足,但她又妒忌郅某经常“炫富”且不断花钱请同事们消费。为了让郅某在同事面前因拿不出钱而丢人或被耻笑,她盗走了郅某的200元现金和存有2510元工资的工资卡。最终,心胸狭隘的宋某不但赔偿了郅某,也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台。8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27岁的宋某是许昌县某村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因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为补贴家用, 2011年3月初她便到许昌县某印染厂打工,并结识了同车间打工的郅某,两人话语投机,很快成为好朋友。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宋某心中一直有个疙瘩无法解开:因为已经30多岁的郅某因家庭经济富裕,经常出入高档美容美发场所,经常购买高档服装,也经常邀请宋某去饭店、酒吧消费……而她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始终无法像郅某一样潇洒自如的生活。看到穿着时尚、比她还年轻漂亮且出手大方的郅某,宋某心中无法平衡。
2012年3月26日上午厂里发放工资后,郅某便热情邀请宋某和同车间的几位同事于下午下班后到许昌市区某歌厅唱歌。宋某考虑片刻,以晚上要回家看孩子为借口婉拒了郅某。当天13时许,宋某看到车间的工友全在宿舍休息,便回到车间内,打开郅某经常忘记上锁的储物柜(该柜系厂里为每个工人配置,方便工人悬挂衣服、工装等),将郅某挎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装到自己的口袋后,逃离印染厂。
宋某躲到印染厂附近的一个公厕内,取出郅某钱包内的200元现金和一张郅某的工资卡,并将钱包随手丢弃在公厕内。因宋某曾经无意中听到郅某说她根本不指望工资消费,而且她也懒得修改工资卡密码,卡的密码还是厂里原先设置的原始码,宋某便到厂区附近的银行支取了郅某工资卡上存有的2510元工资,并于当天下午到许昌市区购买首饰、衣服、美容美发等,将2710元赃款挥霍一空。
下午上班后,郅某发现钱包被盗便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调取车间和厂区监控录像资料,锁定疑犯宋某,并于次日上午将装作若无其事到厂里上班的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供称,她对郅某既羡慕又嫉妒。案发那天郅某邀请她去K歌时,她心中备感自卑, 因为郅某经常请她外出消费,而她从来没有请过郅某。想到郅某邀请同事时那种自豪、炫耀的模样,她心中十分妒忌,便决定偷走郅某的钱,让其无法去K歌,让其在同事面前丢人、被同事耻笑......
后宋某的家人赔偿郅某3000元,郅某表示不再追究宋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