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李某两男子从一则“用假证照骗走被害人货物”的新闻中获得灵感,共同筹款买来一辆无牌照货车,办理了一套假行车证、身份证和车牌照,并用这一系列假手续以往广州佛山发货为名骗走被害人30吨玉米。8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某、李某二被告人作出宣判。
一则“新闻”获灵感 两男携手骗货运
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新郑市某村的李某(今年28岁)到新郑市区找好友贾某(今年37岁)玩,两人在贾某开办的货运信息部里边喝酒边闲聊时,贾某告诉了李某一则不久前发生在新郑市货运方面的“新闻”:一位开办塑料制品厂的老板汪某欲往山西送货,因为其无法识别货运司机的身份及货运车辆的真假,被人用一系列假手续骗走了价值近10万元的货物。汪某欲哭无泪,查遍新郑市区所有的货运信息部也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听过“新闻”后,李某突发奇想:自己会开车,如果也用骗汪某的方式诈骗他人?他仔细询问了汪某被骗的过程,觉得这种挣钱方法简单易行且不易被发觉,便邀贾某一块儿干。听到李某的想法,贾某毫不犹豫地表示同意。
一套假证混过关 30吨玉米骗到手
因贾某的信息部曾为许昌县某粮食购销部老板杜某发布过货运信息,而且贾某也成功帮助杜某做成了几趟货运生意,贾某对杜某非常了解,知道杜某对货运手续把关不严,比较好骗。李某、贾某两人便商定从杜某入手,由贾某做幕后指使,负责出谋划策,李某则直接与杜某接触、洽谈生意。
随后的10多天时间内,两人按照商定的诈骗计划开始行动:首先,共同筹钱通过贾某熟人的介绍在新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无牌照某品牌货车,把货车送到修理厂对车厢进行了改装。接着,李某化名孙某,提供照片后,两人花钱从办假证的地方办理了“孙某”的身份证、行车证及与行车证一致的假车牌照,又用“孙某”的身份证到长葛市区某手机卡代办点购买了一张手机卡......一切准备妥当后,两人决定实施诈骗。
2011年12月18日,李某用新购买的手机卡拨通了杜某的电话,并在贾某的授意下言称他是通过以前给杜某拉过货的朋友的介绍自愿给杜某送货的。杜某近日正好有一批30吨的玉米要送往广州佛山,接到李某的电话,他询问了一些车辆的装载量及运费后,觉得李某的货车刚好符合自己的需求便同意用李某的车辆运送玉米。
当年12月19日上午,李某联系了好友董某(在逃)称,他要到外地拉货,想让董某帮忙装货,并在适当的时候帮个腔、打个圆场。生意做成后,董某可得500元辛苦费。董某对李某的“意思”心领神会,当场表示愿意前往。当天14时许,李某驾驶悬挂假牌照的货车载董某一块来到杜某的粮食购销部,李某与杜某商定好行车路线,将30吨玉米装上了车,留下了假的行车证、“孙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及“孙某”的联系方法后,李某、董某两人驾车沿乡村道路直接将玉米拉回新郑。
当天20时许,李某和贾某支付了500元辛苦费把董某送走,两人又一块将30吨玉米以5.4万元的价格赊卖给新郑某养鸡场。三天后,李某将赃款取出,分给了贾某2万元,剩余3.4万元据为己有。随后,两人将货车以便宜的价格卖掉。
一张手机卡露行踪 两男落网领刑罚
当年12月22日,广州佛山杜某的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物,便打杜某的电话询问。杜某拨打“孙某”的电话始终是“用户已关机”,意识到受骗后,便向许昌县警方报了案。接到报案后,警方在排查线索时发现了“孙某”使用过的手机卡,并用技术手段锁定了该手机卡,后经缜密侦查,于2012年2月27日将李某抓获。并根据李某的供述,于3月2日将贾某抓获归案。经审讯,两人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杜某被骗的玉米价值5.64万元。
案发后,贾某的家属、李某的家属分别退还杜某赃款2.8万元、3万元,杜某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其被告人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共同预谋、互相配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应为共同主犯,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8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