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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行车揉眼睛 稍微分神车撞人

  发布时间:2012-08-14 10:07:27


    因灰尘飞入眼睛里,快速行驶的货车司机张某本能地用手去揉眼睛,而就在他揉眼睛的间隙,其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孙某却突然左转欲斜过公路。张某看到后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终因车速太高、相距孙某太近,货车还是将孙某当场撞死。8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2年4月7日6时许,现年46岁的禹州市某村的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到许昌市区拉货,当其沿许禹公路自西向东快速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路边扬起的灰尘飞入他的左眼里,两手把握方向盘的张某本能地腾出左手去揉眼睛。他用力地揉了几下,并使劲眨了几下双眼,这些动作持续了大约3秒钟的时间。而就在这3秒钟内,原来在张某右前方不远处骑一辆自行车与张某同向正常行驶的孙某却左转自行车车把,欲斜过公路到对面的路口.张某睁开双眼继续驾车前行时,看到了孙某已斜行到货车的正前方,且相距货车非常近。张某急忙踩死刹车,并猛地向左打转方向,但因车速太高,货车的右前侧还是撞住了孙某,将孙某连同自行车撞飞近3米远的距离,导致孙某当场死亡,张某的货车也侧翻在公路上。张某从货车里爬出来后,先后拨打了120和110。警方赶到后将其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孙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致颅脑合并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依法认定,张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经调解,张某与孙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孙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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