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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长村张法庭审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0-03-30 10:26:18


   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自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我庭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排查,将正在审理中的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的进展情况第一时间上报至我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办公室。3月4日,该案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吕某、吕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劳动报酬16200元及利息。

   2006年下半年,张某从吕某、吕某某处承包了西湖左岸8号楼部分内批墙工程,工程完成后经吕某核算,除去前期支付的款项外尚有16200元劳动报酬未予给付。后张某多次索要,吕某、吕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拖欠至今,无奈张某只好诉诸于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吕某、吕某某以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为由认为不应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了案件事实,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先后两次主持庭下调解,希望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使案件能够圆满解决,以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下调解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承办法官本着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精神原则,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利益,最终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有效庭审证据及时作出了上述判决。

                                                                        长村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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