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刘某非常羡慕好友张某(已判)身怀“徒手攀爬电线杆且会分拆变压器”的“绝技”,便向其“拜师学艺”。张某没有辜负刘某的期望,带领他“分拆”了3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后张某因其它盗窃犯罪落入法网,刘某也紧跟“师傅”,同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8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3年11月份的一天,当年44岁的河南郸城县丁村乡某村的刘某接到本村“上门女婿”张某从许昌打来的电话,让刘某到许昌来帮忙干点活。因为张某老家是许昌县A村的,且张某被招为上门女婿后与刘某关系不错,两人经常在一块喝酒聊天。在一次闲聊时,张某曾告诉刘某称,他在许昌有很多身怀“绝技”的朋友,撬门别锁、掏兜割包、精骑擅驾等“绝技”都有人会,他们经常一起“做事”,从来没有失过手。刘某询问张某有什么绝技时,张某神秘地告诉刘某称,他不用脚趴就能攀爬电线杆,而且会分拆变压器。刘某听后便求张某下次“做事”时叫上他,他想跟着张某学些本事。这次接到张某的电话,刘某非常清楚他的意图,便马不停蹄地坐长途公交车赶往许昌。
当天18时许,刘某在许昌市区张某的租住房里见到张某,两人简单吃过晚饭后,张某对刘某称,他在老家附近看好了一台变压器,适逢农闲时节,变压器没有通电,非常方便作案。他不想“麻烦”朋友参与了,只想和刘某俩人干“这活”,因为参与的人越多得手后分的钱越少。
刘某点头同意后,当晚23时许,两人携带断线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骑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与许昌县A村相邻的B村东部的一条田间小路上,小路旁边竖立着由两根槽铁链接着的电线杆,线杆中间架着一台变压器。张某徒手攀爬上电线杆后,让刘某递上断线钳剪断电线,又用扳手把槽铁上面固定变压器的螺丝卸掉。把变压器推落地面后,张某从电线杆上下来,用扳手把变压器上盖卸掉,两人再合力把变压器推倒,倒出里面的变压器油,取出里面的三块铜芯后,驾三轮逃回张某租住房处。第二天,张某把铜芯卖掉,赃款两人平分。
有了“成功经验”后,张某白天四处踩点,发现适合作案的变压器后,刘某、张某两人联手在深夜时分作案。在随后的10多天时间内,两人如法炮制,采用与第一次作案相似的盗窃手法,先后作案2起,分别将许昌县C村一机井房内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和D村架在两根线杆上面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里面的铜芯盗走。
2010年10月份,张某因盗割通信电缆、高压电缆,涉嫌盗窃被许昌市警方抓获。审讯时,张某供出了伙同刘某盗窃变压器铜芯的犯罪事实。警方遂对刘某展开侦查,并于2012年2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刘某参与盗窃的3台变压器价值共计12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