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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打工妹处对象遭拒 打工仔深夜跳窗“施暴”

  发布时间:2012-08-21 10:05:12


    身有“前科”的打工仔马某想与同车间打工妹林某处男女朋友,遭到思想传统保守的林某的严辞拒绝。一直耿耿于怀的他便在一次深夜醉酒后跳窗闯入林某的房间,欲强行奸淫林某,后因林某的反抗马某未能得逞。8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

    马某,男,今年27岁,河南省郏县某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刑8年,2010年9月27日出狱。

    2011年3月初,马某到许昌县某发制品厂打工,任该厂货运司机兼档发过磅员。两个多月后,临颍县籍女孩林某也到该厂打工,并被厂领导崔某安排到与马某同一车间上班。林某虽是新手,但她心灵手巧、勤劳肯干,很快便熟练地掌握了档发加工工艺及操作流程,她每天加工档发的数量和质量令厂里许多老员工及负责过磅的马某赞叹不已。看到聪明伶俐且知情达理的林某,马某遂生爱慕之心,便悄悄地关心她、帮助她,时常嘘寒问暖,向林某套近乎,委婉透漏其爱意。有时,马某还邀请林某和同车间的其他同事一块去K歌、上网、吃饭等,但他所做的一切始终没有换来林某对他的好感。看到自己的一番努力都将付之东流,马某决定主动出击,向林某表白。但他以外出吃饭、聊天、看电影等借口单独约会林某时,总被林某委婉拒绝。马某无奈,便趁一次车间里只有他和林某两人的时候,主动向林某表白了自己的爱意,希望林某接受他,和他处朋友。受传统家教影响的林某听说马某曾经坐过牢,思想比较保守的她最不愿意和有“污点”的人谈对象,林某便以她在老家已经有男朋友了,他们只能做同事为由再次拒绝了马某。马某仍不死心,后来又多次纠缠林某,但均被林某严辞拒绝。屡屡被纠缠,林某便将此事反映给了崔某。被崔某严肃批评了一顿,马某方才收敛自己的行为,不再纠缠林某。

    2012年3月14日晚,马某等人加班后,崔某请马某和几名男同事外出喝酒,一直喝到15日凌晨时分方才散席。马某摇摇晃晃径直来到厂单身宿舍楼林某的房间门前敲门,让林某给他开门,陪他说说话。林某听出是马某的声音,想到马某以前的所作所为,她拒绝为其开门,并劝他离开。劝说一阵儿后,外面没有动静,林某认为马某已经离开,便躺回床上休息。不料想,马某趁两人说话的间隙,试推了林某房间没有上锁的铝合金窗户,感觉能够推开,便趁林某再次休息之后,打开窗户,跳窗而入,直扑林某床前,掀开被子,抱住林某又亲又摸。林某奋力反抗,用手抓破马某脸部,用脚将其蹬下床后,喊叫一声并欲跳窗逃走。马某迅速站起,一只手揪住林某的头发将其从窗台上拽回屋内,另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强行将其拖回床上,边扇林某耳光边威胁她不准喊叫。这时,同单身楼居住的史某(女)听到林某喊声打来电话询问,正在脱自己裤子的马某听到林某放在床头的手机响了,便抢在林某之前拿住手机,想把它关掉。而此时的林某则用力挣脱了马某的束缚,逃到房间外大声呼救。后史某、厂区当晚值班保安及厂里其他几名员工闻讯赶来将马某控制,并打电话报了警。

    经鉴定,林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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