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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人“对心思” 处置不当车撞人

  发布时间:2012-08-23 10:12:57


    李某驾车一辆货车行驶到许昌县某村村内时,与欲步行横过公路的该村村民赵某对了“心思”:货车缓行时赵某停下不走了,货车加速前行时赵某也跑步前行。结果,货车将赵某当场撞死。8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2月19日凌晨6时许,南阳市唐河县某村41岁的李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外出送货,当其沿许昌县境内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某村村内时,该村村民赵某看到货车相距自己还有40多米远的距离,便步行自北向南欲横过公路。李某看到后按了几下喇叭提醒赵某,但赵某还是继续前行并走到公路的中心线处,李某只好继续鸣笛并减缓车速。赵某看了看货车离自己的距离太近,便站在中心线处不往前走了。货车缓慢前行到距离赵某5、6米远的地方时,看到赵某一直站着不动,李某以为赵某主动为其让路,让其先行通过,便加大油门,欲快速前行。而就在货车加速的同时,赵某以为货车的缓慢行走是为了给其让路,他也迈开脚步从中心线处跑向公路南侧。就这样,货车和行人对了“心思”,并最终酿出了一场惨祸:货车的左前角撞倒赵某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导致赵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急忙停车,并先后拨打了120、110.警方赶到后将李某抓获并刑拘。

  

    经依法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赵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胸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后经调解,李某与赵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赵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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