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张歌(两人系化名)兄弟俩在与刘某等人饮酒期间,张凯与刘某两人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并引发厮打。张歌看到哥哥和刘某打架遂出手相助,两人联手将刘某打致重伤。8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凯、张歌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0月11日12时许,长葛市某村的张凯(38岁)、张歌(33岁)与好朋友崔某等人在许昌县苏桥镇一家饭店里喝酒聊天期间,崔某的好朋友刘某也到该饭店吃饭,崔某便邀请刘某和他们一块喝酒。因张凯、张歌两兄弟与刘某不熟悉,在刘某同席饮酒期间三人之间没有互相碰杯,也没有更多的交流。
酒过三巡,张凯起身要去卫生间,刘某说他不知道卫生间在哪里,要和张凯一起去。张凯同意后,两人边聊边上卫生间。返回的路上,刘某对张凯说:“你既然和崔某是好朋友,崔某跟我的关系比你们更铁,你为什么不敬我酒?你看不起我!”“你不是也没有敬我吗!”张凯刚反驳了一句,刘某便破口大骂,张凯针锋相对,两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
崔某和张歌两人听到争吵声急忙出来劝架,崔某将张凯拉到一旁,而张歌在劝拉刘某时,刘某又骂了张歌。张歌气愤不已,随手捡起一块半截砖头朝刘某面部猛砸一下。刘某看到自己的鼻子流了血,也拣起一块半截砖要砸张歌。看到张歌和刘某两人又打斗起来,崔某急忙丢下张凯,和他人一块上前劝阻,并将两人手中的半截砖夺下扔掉。而此时面前无人劝说的张凯听到刘某还在不停地骂人,便拣起崔某扔掉一块半截转,快步走到刘某背后,猛砸刘某的头部,刘某应声倒地。看到刘某头部流出了鲜血,崔某等人分别拨打了120、110,张凯、张歌两人则趁乱一块逃离。
经鉴定,刘某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2年2月23日,张凯、张歌两人被许昌县警方抓获并刑拘。
后经调解,二被告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刘某要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凯、张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