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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俩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2-08-31 11:38:09


    李某、郑某分别在担任柘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经理、安全员期间,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8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李某、郑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22时许,司机陈锋(化名)未按照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挂靠与运输公司的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和B牌照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沿兰南高速由平顶山向许昌方向行驶至145公里+900米处时,冲过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栏进入对向车道,与马某驾驶的一辆大型卧铺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锋及其父亲陈斌(化名)等7人死亡和大型卧铺车乘车人3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陈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1月12日,李某、郑某两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 李某,男,今年45岁,柘城县邵元乡某村农民,案发前任运输公司经理。李某在担任运输公司经理期间,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落实运输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对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0年1月挂靠与运输公司,并签订了挂靠合同。合同登记的驾驶司机为徐某,实际驾驶该车的司机是陈锋和陈斌,陈锋和陈斌从未参加过运输公司规定的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李某也没有对陈锋和陈斌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郑某,男,今年29岁,柘城县远襄镇某村农民,案发前任运输公司安全员。郑某作为运输公司安全员,没有严格执行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把好驾驶员准入关,没有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A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公司两年多来,张某从未按照公司制定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规定对该车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经查,陈锋、陈斌准驾车辆为B2,陈锋无资格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郑某和运输公司积极配合许昌交警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筹措资金240万元赔偿了被害人,使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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