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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爹起纷争 兄弟相煎急

  发布时间:2012-09-03 10:20:32


    孙胜、孙利、孙成(三人系化名)弟兄仨在村委会调解其父亲的赡养问题时,老二孙利与老三孙成两人言语不合发生了争执,并引发厮打。厮打中,孙利挥拳将孙成的鼻子打致轻伤。8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利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因为大哥孙胜和二哥孙利(今年55岁)不赡养父亲,而且孙利长期领取父亲的养老金、低保金后据为己有,老三孙成心生不满,便于2012年3月11日17时许搀扶自己的父亲到村委会办公室反映情况,并要求村委会调解处理父亲的赡养问题。

    村干部通知孙胜和孙利到村委会询问了解孙成所反映的问题时,孙利和孙胜两人一走进村委办公室,便与孙成争吵起来,双方恶语相向不断诋毁、污蔑攻击对方,后逐步升级为谩骂。被村干部劝说一番后,孙胜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愿意接受村干部的调解,而孙利却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执意离开村委会。孙成十分气愤,上前拉住孙利的胳膊阻止其离开时,孙利用力甩开孙成,并挥舞拳头朝孙成的左侧鼻窝处狠狠地捶了一拳,将孙成的鼻子打出血后扬长而去。

    因孙利的缺席,父亲的赡养问题无法调处,孙成将父亲搀扶回家后,感觉鼻子疼痛难忍,便到当地卫生院检查治疗。在得知自己左侧鼻骨骨折并明显移位后,孙成打电话报了警。3月29日,孙利被警方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孙成左侧上凳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并明显移位,其损伤为轻伤。

    后经调解,孙利与孙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孙成要求不再追究孙利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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