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利用夜色的掩护,分别流窜至许昌县、许昌市魏都区、漯河市临颍县、周口市郸城县等辖区的村庄内疯狂作案14起,专门盗窃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高低压电线、变压器、电缆等电力或电讯设备,涉案案值12万余元。9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199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家住许昌市魏都区当年29岁的韩明与韩昌、刘安(两人已判)预谋后,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携带断线钳、扳手、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某村西部,由韩明负责望风,韩昌、刘安两人用撬杠撬开变压器房门,用扳手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经鉴定价值2000元)拆开后,把里面的铜芯盗走。韩昌将铜芯转卖后,赃款三人分肥。
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韩明与韩昌、刘安、刘征(已判)等人交错结伙,利用夜色的掩护,采用类似的盗窃手法,自1999年2月初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分别窜至许昌县所辖4个乡镇的9个村庄、许昌市魏都区、漯河市临颍县、周口市郸城县和安徽省太和县辖区各1个村庄疯狂作案13起,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3台、正在使用的低压电线31档、即将投入使用的高压电线23控、盗割不同规格的通信电缆1290米、高压电缆7档,涉案案值近12万元。
2006年3月21日凌晨,韩明与韩昌、刘征三人窜至许昌县某村北部盗割通信电缆时,刘征不小心把自己的一张手机卡遗落在作案现场,许昌县警方顺藤摸瓜,很快便将刘征抓获,后又根据其供述,将韩昌、刘安等团伙成员一一抓获,并对韩明上网追逃。2011年12月1日,隐姓埋名潜逃到湖北打工的韩明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
经查,韩明参与盗窃14起,盗窃案值共计121383元。
庭审中,被告人韩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该案中只起了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