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张勇伙同他人专门选择带“八”的日子作案,本以为这样会比较顺利且能发财,没想到他们蒙面潜入本村“万元户”张全家将张全的妻子捆绑并抢走一辆自行车后还是因一名同伙被村民认出而罪行败露.9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改名换姓潜逃22年后落入法网的被告人张勇作出依法判决。
好逸恶劳 三男密谋盗窃“万元户”
1990年4月份,许昌县A村当年19岁的小伙张勇与同村好友张明(已判)、许昌县B村的鲁辉(在逃)一块到洛阳市一家砖窑厂打工。当年5月中旬的一天,三人领到第一个月的工资到砖窑厂附近的饭店里饮酒庆祝时,鲁辉自嘲地笑着说:“辛辛苦苦干一个月才挣100多元钱,啥时候能成‘万元户’!”听到“万元户”张明接过鲁辉的话说:“张勇,咱们村的张全才是名副其实的‘万元户’,他先借钱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在乡下拉客,后又买辆小四轮拖拉机拉货,去年还齐所有外帐后又花8万多元买了一辆汽车到许昌市区跑货运。张全‘财不外露’,从不像那些‘打肿脸充胖子’的人到处炫富,就连他家的瓦房和院墙也没投钱修缮,看起来都是破烂不堪的,其实他的‘腰’比谁都粗。”听到张全家有钱且院墙破烂不堪时,鲁辉忙问张勇、张明两人有关张全及其他家院墙的一些详细情况。张明又把张全家院墙是用土坯垒起来的,西北角处有被雨水冲刷后留下的豁口,几块大小不同的木板钉在一起做成的院大门及张全与儿子经常外出送货,其女儿上学住校,家中只有张全的妻子岳红一人等情况一五一十说明后,鲁辉笑着对两人说道:“守着这么好的‘财神爷’,咱仨何必下力挣钱呢?”张勇、张明两人不明白鲁辉话里的意思,进一步询问时鲁辉用筷子蘸了蘸茶水在桌子上写下一个“拿”字,并神秘地告诉两人称,咱仨深夜时分从院墙豁口处进入张全家,把他家的现金或者值钱的东西‘拿’走不就有钱花了。听完鲁辉的解释,张勇、张明两人互相对视一会儿后都不约而同地点头同意。
煞费苦心 择“八”作案欲发大财
随后,三人商量具体作案细节时,张明提议在5月22日这天凌晨作案,因为5月22日这一天是阴历四月二十八日,“5”的谐音是“吾、我”,“22”是偶数,表示双双的意思,“四”在乐谱里面读作“发”、“八”的谐音是“发”,寓意能发财,5月22日这天的总体寓意是为“我们共同发发财”,选择这天作案会比较顺利,一定会“发”财。张勇、鲁辉两人采纳了张明的建议,决定在5月22日凌晨共同作案。
出师不利 盗窃不成伺机抢劫
当年5月21日上午,三人辞掉了砖窑厂的工作后一块坐公交车赶回许昌县A村。当晚三人躲到A村附近的一机井房内休息到次日凌晨5时许时决定动手。张勇、张明两人害怕被同村村民认出,分别用自身携带的手绢蒙住脸部,只露出一双眼睛;鲁辉用泥土把自己脸部摸脏后,三人从张全家西北角的豁口处跳入院内。看到张全家堂屋门从里面锁着,院内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后,三人小声商量并决定先躲藏到厨房内,待张全家人起床时将其控制后再伺机作案。
三人在厨房内苦等了半个多小时后,张全的妻子岳红起床作饭,她刚推开厨房门,张勇三人便一拥而上,将其按倒在地,并用厨房内的抹布塞嘴、绳子捆绑好四肢后,鲁辉让张明看住岳红,他和张勇到张全家的堂屋内“拿”东西。不一会儿,鲁辉推了一辆26型自行车出来,并对张明说:快跑,天要亮了,不然会被发现的。后三人打开张全家的院大门,张明独自一人沿张全家西侧胡同逃走,鲁辉骑自行车载张勇从东侧胡同逃离。
同伙败露 改名换姓亦难逃法网
当天8时许,张勇、鲁辉两人逃到一家集市上,将自行车以极低的价格卖掉并平分赃款后分散逃离。张勇潜逃到新乡市其外婆家后,通过其舅舅的帮助,化名苏平,并办理了郑州市巩义某村的户口登记,之后,张勇便以苏平之名一直在巩义某化工厂上班。
当日凌晨6时许,A村村民张欣早起准备外出赶集买东西,当其走到村大街上远远看到张明用手绢蒙脸急匆匆地赶路,张欣当时并没有多想。走到张全家门口时,听到岳红微弱的呼救声,张欣忙喊来岳红的邻居张珺(女)两人一块到张全家了解情况。原来,岳红进入厨房看到凶神恶煞且蒙着面的张勇三人当场就吓昏了,大约半个小时她慢慢醒来,想法弄掉塞嘴的抹布后开始呼救。
张欣、张珺两人帮岳红解开捆绑双手和双脚的绳子后,张欣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将看到张明蒙面的情况告诉了办案民警。民警通过询问岳红,并结合张欣提供的信息,最终锁定张明是该案重大疑犯之一,并经缜密侦查,于1994年7月14日将潜逃到山东打工的张明抓获归案。后警方根据张明的供述,围绕张勇、鲁辉的社会关系展开侦查,一直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未能抓获两人后,警方对张勇、鲁辉上网追逃。
今年3月份的一天,张全的同村好友张蒙到巩义市办事时碰到了张勇,并从闲聊中掌握了张勇在巩义市上班的信息。张全从张蒙处得到这些信息并反映给警方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4月17日,在巩义警方的配合下,许昌县警方将改名换姓为苏平的张勇抓获归案。经审讯,张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岳红所受损伤为轻伤。
庭审中,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系从犯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9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