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快速行驶到丁字路口时没有“一慢二看三通过”,结果撞住了一辆由该丁字口驶出的电动自行车,并致一人当场死亡。9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4月23日17时许,襄城县某村30岁的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许昌回家,当其沿某公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至公路北侧许昌县某村附近一丁字路口时,李某(女)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刚好行驶到该丁字路口处,并从路口右拐驶上公路,在陈某正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看到从路口突然冲出来的电动自行车,陈某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转方向盘,欲避让电动自行车。但因货车车速太高,其右后轮还是撞住了电动自行车,并将李某连同电动车撞飞了2米多远,导致李某当场死亡。见发生了交通事故,陈某停车先后拨打120、110.
经鉴定,李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依法认定,陈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陈某与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陈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