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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撞伤自己 危险驾驶照样领刑

  发布时间:2012-09-19 11:37:32


    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擅闯红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面包车相撞后不但将自己摔伤,承担了主要责任,而且又于9月17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5月18日18时许,临颍县石桥乡某村今年29岁的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许昌回家。当其沿许昌县境内某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一十字路口处时,毫不理会路口的信号指示灯,擅闯红灯并行至十字口正中心时撞到由孙某驾驶的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的车厢上,摩托车连同林某摔倒在地后,林某胳膊被摔伤。

    孙某急忙停车并拨打120、110后前去搀扶林某时闻到其浑身酒气,便在许昌县交警赶到现场后要求对林某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林某每100ml血含乙醇139.59mg,系醉酒驾驶。

    经依法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林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9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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