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曾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刑两次,被许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次,但其不思悔改,于2009年12月20日再次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3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宋某系许昌县蒋李集镇某村人, 2009年12月20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宋某在梨园转盘西500米处的天龙停车场学开车时,将王某停在停车场内的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80元。被告人宋某将被盗电动车放在修理部修理,随后前去取车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辩解称是一个叫柴某的人盗窃的电动车,自己想分得赃款才帮柴某去修电动车的,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但经庭审查证,无其他证据证明柴某参与盗窃,被告人所称的柴某经公安机关查询没有此人,故被告人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军琦、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