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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嬉闹己跟随 年幼无知成劫犯

  发布时间:2012-09-19 11:44:00


    12年前,不满16岁的崔项参加伙伴生日聚会时,其中一名伙伴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常剑发生了矛盾。看到伙伴们都在“讹”常剑,年幼无知且身不由己的崔项只好参与进去,不由自主成了一名抢劫犯。9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项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00年11月17日17时许,许昌县某村的崔项(男,1985年5月23日生)与好友李冠、孟录、胡天、孙凯、孙涛、郑宏、郑悅(7人均已判)在许昌市区一家饭店里为好友冯营(在逃)庆贺生日。20时许,几人酒足饭饱后边说边笑站在饭店外的公路旁欲拦截出租车回家时,常剑驾驶一辆昌河牌出租车载朋友靳乾到该饭店接朋友,他刚把出租车停在路边,冯营的女朋友薛莉(在逃)便吆喝了一声:“碾住我的脚了!”李冠等人听到后便将常剑和靳乾两人拉出出租车,要求常剑将薛莉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损失。因出租车只是快速地从薛莉身旁擦过,并没有真正碾到她的脚,常剑刚想争辩,李冠等人便围过来,对常剑二人拳打脚踢一番儿,并强行将两人拉进出租车车厢后面蹲下后,李冠驾驶出租车载崔项、冯营和薛莉等人驶向许昌某医院方向。

    李冠开车途中向常剑索要“药费”,常剑拿出身上仅有的40元现金交给他后,李冠让崔项等人对常剑、靳乾二人搜身。崔项等人把搜到常剑的驾驶证、行车证交予李冠后,李冠驾车绕过许昌某医院驶往郊外的一条田间小路上。后李冠、孟录、崔项、胡天、孙凯、孙涛、郑宏、郑悅、冯营9人分别将常剑、靳乾拉到麦地和路边沟里痛打一顿、丢在原地后,李冠驾车载众人沿原路线返回许昌市区。

    在返回市区的路上,李冠告诉崔项等人要找买主把出租车卖掉换钱花。崔项等人非常高兴,纷纷议论怎么花这些钱时出租车却熄火了。李冠让孟录等人下车推车、发动车辆准备继续逃跑时,胡天却说自己的手机丢在殴打常剑的麦地里。李冠无奈,先让崔项等人分散逃离,他和胡天、孟录三人驾车返回麦地找手机。三人刚往回走了30多米车子又熄火了,孟录、胡天两人准备推车时,看到殴打常剑的麦地附近来了一辆警车,三人丢下出租车仓皇逃离。

    原来,常剑、靳乾两人看到李冠等人逃远后,忍痛跑到附近的村庄找到一部公用电话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往案发地点,并沿李冠等人驾车逃离线路追踪,但没有发现李冠等人踪影。后警方将出租车追回退还常剑,并根据案发现场遗落的手机,很快便将胡天抓获。后警方顺藤摸瓜,又将李冠、孟录、孙凯、孙涛、郑宏、郑悅六人抓获归案,并对崔项、冯营、薛莉上网追逃。

    案发当晚,李冠让崔项等人分散逃离时,崔项从麦地里抄近路跑到一条大路上乘坐一辆出租车逃回了老家。后来听说胡天、李冠两人已经落网,他害怕被抓,便隐姓埋名逃往湖南、贵州等地打工。2012年3月30日,崔项被贵州警方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经审讯,崔项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供称,案发时,他以为李冠开出租车只是想“讹”司机一些钱,没想到他竟抢走了出租车。当时他已身不由己、骑虎难下,不由自主成了帮凶。

    经鉴定,常剑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抢出租车价值25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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