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交通肇事受伤被医院治愈后拒要交警部门邮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且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李民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9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民有期徒刑7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蔺各项损失费用74848.40元。
2011年12月19日19时许,当年47岁的许昌县A村村民李民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刘萍(女)沿许昌县某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B村路口处时,与同向同车道在其前方行驶未打转向灯便突然左转弯由时蔺(今年60岁)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时蔺、刘萍、李民三人摔倒在地后昏迷不醒且不同程度受伤。
三人被路人打电话报警后被分别送往不同的医院救治,李民住院治疗23天后伤病痊愈。出院当天,李民的弟弟李新和村干部李登一块驾车接其回家的路上,李登告诉李民称:“一周前许昌县交警队事故科给你邮寄来一封挂号信,由咱村卫生室的医生李成签收后交给了我,让我转交给你。这封挂号信估计是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在存放在李新的商店里,你回去后看看吧”。李民觉得该起交通事故已经过去20多天了,事故责任认定也没有什么用处了,便对弟弟李新说:“挂号信我不要,你给李成退回去。”一周后,李新到村卫生室买药时将该挂号信退给了李成。在此期间,李民没有查看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也未与交警部门接触,亦未赔偿被害人时蔺、刘萍。
2012年3月12日,李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看到李民被抓,李民的妻子杜惠慌了神,她急忙到李成处取回挂号信,发现李民被依法认定为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杜惠委托律师欲在该案审理时举证反驳。
经鉴定,时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其双耳听觉障碍,伤残等级为九级,双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许昌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民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时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萍无责任。经查,时蔺为非农业户口,其住院治疗31天,花医疗费近3万元。
后时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民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5万元(含治疗心脏病方面的医疗费7万余元、精神损害补偿金5万元)外,并强烈要求从严惩治李民。
庭审中,被告人李民辩称自己不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辩护人辩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责任认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在有关证据材料中,被害人在该事故中骑电动车不打转向突然转弯的行为,应与被告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综上,只有在责任划分清楚的前提下才能指控李民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民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时蔺提供关于治疗心脏等方面疾病的票据7万余元,与该案无关,法院亦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6926.28元。在该事故中,被告人李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故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为74848.40元。被告人李民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