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收取彩礼,分手后却拒不退还,以致酿成官司。该起婚约彩礼纠纷案经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办案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9月19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赵某与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2月上旬份进行了小见面,当时,赵某给付了钱某1000元的小见面礼。2012年2月下旬,二人进行大见面时,赵某又给付了钱某11000元的大见面礼。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脾气不对最终分手,但就礼金退还事宜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便将钱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自相识至分手,二人已按农村风俗进行了大、小见面,在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有见面礼金,如今二人业已分手,依据农村风俗与惯例,被告对所收取的礼金依法应予返还。遂依法判决被告钱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礼金1.2万元。
判决后,承办法官仍不放弃最后一丝调解可能,后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钱某一次性返还赵某彩礼金8000元。